北京語言大學學術道德規范
(經2007年1月31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范學術行為,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和鼓勵學術創新,樹立學校良好的學術聲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科技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北京語言大學在編在崗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或以北京語言大學為作者單位的兼職研究人員、進修人員以及訪問學者等進行的一切學術活動。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范
第三條 基本規范
(一)堅持正確導向。學術研究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
?。ǘ┯掠趯W術創新。教科研人員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己任,具有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
(三)遵守法紀法規。學術研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以及新聞宣傳、民族宗教、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恪守良好學風。學術研究應自覺遵守并積極倡導創新、誠信、嚴謹的學風。
第四條 項目申報和執行規范
(五)堅持國家科研導向和學科發展方向。緊緊圍繞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學科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和應用問題以及本校教學實踐問題,充分整合校內學術資源,積極聯合校外學術力量,展開富有創新性、前瞻性、實用性的研究;努力營造學術帶頭人相互支持,學術力量互補,科研資源共享的和諧科研氛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首席專家)應保持民主協商的工作作風,明確課題研究中的“責、權、利”,努力團結學術團隊成員開展有效的科研攻關活動。
(六)堅持遵紀守法和勤儉節約的經費使用原則。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項目經費預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經費,并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ㄆ撸﹫猿謱嵤虑笫?、誠實守信的科研工作準則。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期開展項目研究,認真接受中期檢查,如實上報階段成果,按時結題(項);項目完成后,應根據立項部門要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若有客觀原因不能如期結題(項)者,必須履行相關手續。
第五條 學術引文規范
(八)如實注明引用出處。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來源;不得抄襲或變相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調查資料、實驗數據。
?。ň牛┖侠硪靡延谐晒榱私榻B、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嚴禁偽注、偽造、篡改文獻資料和實驗數據。
第六條 學術成果規范
(十)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學術成果,不得將他人的研究成果作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加以引用;在研究成果公布或發表時,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應明確說明資助方及項目編號,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表示感謝。
?。ㄊ唬┳鹬孛课谎芯咳藛T的署名權。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除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外,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ㄊ淞撔乱庾R,重視學術質量。學術研究應以追求用新的方法、新的材料進行理論創新和應用創新,避免低水平重復,反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ㄊ└鶕W術研究的一般規律,重視學術成果的科學性、嚴謹性。學術成果應建立在已有研究、調查分析、科學實驗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精確歸納,縝密論證。
?。ㄊ模┮ㄟ^正常渠道發表或發布學術成果。遵守重大學術成果的保密原則,未經同行咨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公共媒體發布。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將合作研究的成果僅以個人署名的形式發表。嚴禁學術成果重復發表,但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首次發表的出處。
第七條 學術評價規范
(十五)遵守客觀、全面、準確的評價原則。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經歷、學術業績和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評價時,應客觀、全面、準確;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據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為己有,不準改動署名排序,不準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準夸大業績。
(十六)遵守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的學術評價尺度。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學術積累和原始創新;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不準采用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評價應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評價專家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對所作的評價意見負責,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財物。
(十七)堅持程序規范、標準合理的原則。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專家誠信考評及追究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使評價或評審工作建立在客觀、公正、合理的基礎上。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準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和評價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負責。
第八條 學術批評規范
(十八)樹立“百家爭鳴”的學術批評風氣。大力倡導健康向上的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ㄊ牛﹫猿?span lang="EN-US">“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與人為善”的學術批評原則。批評者通過正常渠道、正規方法、公開方式、實名批評等形式展開不同學術觀點的討論和交流,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力,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準無根據地故意夸大或貶低成果的價值,不得污辱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力。
第三章 懲 戒
第九條 凡本規范所適用人員有違反上述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情況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處罰分為兩類:(1)學術處分:包括訓誡、撤消研究項目并追回研究經費、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等;(2)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留用查看、開除等。
以上規定的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具體情節決定同時并用。如觸犯刑律,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將教師職業道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教科研人員年度考核中。對違反學術規范的教科研人員,(1)學校將及時通報相關機構,包括資助機構、經費來源機構、合作機構、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和部門、與被舉報人有關的期刊編輯部、出版機構、專業學會等;(2)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學位授予、項目審批、考核評估、科研獎勵、評審或推薦評審優秀成果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3)對獲得的學術職銜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對違背學術道德規范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教科研人員在受到處分后,對原錯誤行為有深刻認識且未發現有新的違法或違規行為的,可以申請撤消所受處分。但在受到處分后若繼續違反本規定,學校將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規范是學校制度建設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需要不斷建設和完善。本規范將根據學校教學和科研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完善。
第十三條 本規范經2007年1月31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解釋權屬于北京語言大學科研處。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