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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5-27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福建省教育廳字號:[ ]


閩教科〔2013〕29號

 

各高等學校:

  

  為切實加強全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要求,結合我省高校實際情況,我廳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2013年5月13日

  

福建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倡導嚴謹的學術風氣,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優良學風是高校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關系到高等教育事業的興衰成敗。高校學風建設既包括學生的學風,也包括教師的教風。本實施細則主要針對高等學校教師及學生的教學與科研活動。

  

  第三條高校學風建設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照執行《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導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

  

  第四條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教育和治理相結合,把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納入高校學風建設的整體工作之中。通過教育引導、制度規范、監督約束、查處警示等方式,培養師生求真務實、勇于創新、嚴謹自律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構建并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構建學風建設組織管理體系。省教育廳成立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省教育廳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機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是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的領導與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學風建設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研究及宣傳教育;制定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實施細則和文件;組織對重大學風建設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督促高校學風建設工作等。高校要設立學風建設辦公室,為高校學風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第六條高校要規范和細化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制定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措施;定期對本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自查自糾;接受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當事人的異議投訴;調查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和異議投訴;公布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定期公布本校年度學風建設報告。

  

  第七條強化高校學風建設目標責任制度。高校是學風建設的責任主體,高校主要領導是學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省教育廳把學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高校領導班子的考核,并實行問責制度。

  

  第八條建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堅持把教育作為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性工作。高校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納入教師招聘考試、崗位培訓內容和職業培訓體系,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學習范疇,納入到教師日常的教學和科研活動之中。定期開設學術道德的專題講座,提高學術道德自覺性,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的長效機制。

  

  第九條建立和完善學術誠信和學術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師的學術信用檔案,教師學術道德規范的履行情況要納入年度考核。在項目申報、獎勵評癬成果鑒定、職稱評聘、導師遴選等活動中,及時公示申報者的學術成果,接受校內外同行專家的監督。

  

  第十條進一步加強高校學風建設信息公開化。高校要在校園網和校報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定期發布學風建設的實施情況,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省教育廳定期開展學風建設工作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學風建設獎勵和懲處制度。高校要對模范遵守學術規范、嚴謹治學的典型事例廣泛宣傳,進行表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依據相關制度,實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制,以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的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進一步完善高校師生的評價考核制度。要把學術道德作為師生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一套符合學術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學風形成的師生考核評價制度。

  

  第十三條規范學術評價程序,完善學術管理制度。規范和細化論文送審、論文答辯、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職稱評定等程序。完善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據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職稱評定等專家評審意見材料留存等專項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高校要細化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別和情節輕重,為后續處理提供依據。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偽造注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發,或變相多發;不加注釋或參考文獻,不當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無中生有,偽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五條充分發揮高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明確學術委員會在學術鑒定、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具體職責。學術委員會應積極承擔學術規范、學術道德教育和科研誠信宣傳的工作,負責本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取證、鑒別和結論,為學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學術依據。

  

  第十六條規范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序。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統一由當事人所在高校學風建設辦公室負責調查,委托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并向當事人公布,同時報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向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投訴,省高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20個工作日做出答復。學術不端行為確認后,調查結論在省教育廳和學校網站上公布,并保留3個月以上。

  

  第十七條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高校要認真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組的調查意見,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撤職、調離崗位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取消申報項目或申報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撤銷學位等處理;對查實的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應按有關學位、學籍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建立學術不端行為處理保密制度。要從維護學術健康風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高度,自覺執行保密制度。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期間,參與組織調查的人員有義務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保密,調查過程應嚴格保密。凡發生泄密者,高校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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